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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农商银行3宗违法被罚590万 5责任人收罚单

来源: 中国经济网  2022-01-07 10: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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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7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网站昨日公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广州银罚字[2021]14号-19号),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银行”,01551.HK)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发生交易的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对该行罚款人民币590万元。 

      郭鉴芳时任广州农商银行反洗钱中心总经理,对该行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违法行为直接负责,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对郭鉴芳罚款人民币7.6万元。 

      董洪峰时任广州农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对该行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违法行为直接负责,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对董洪峰罚款人民币3.7万元。 

      雷达时任广州农商银行金融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对该行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违法行为、与身份不明的客户发生交易的违法行为直接负责,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对雷达罚款人民币11万元。 

      李驹时任广州农商银行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对该行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与身份不明的客户发生交易的违法行为直接负责,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对李驹罚款人民币8.5万元。 

      林树茂时任广州农商银行金融科技部总经理,对该行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违法行为直接负责,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对林树茂罚款人民币5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于2021年8月9日至10月9日对广州农商银行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实,在检查期限内广州农商银行的反洗钱工作存在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发生交易的违法行为。具体如下: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一是未按规定对高风险客户开展定期审核,共涉及客户762户。二是未按规定开展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未及时对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且无合理理由的客户中止业务关系或采取其他限制措施,共涉及个人客户11937户。三是未按规定重新识别客户,未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情形开展重新识别,共涉及客户3728户。四是未按规定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识别措施,共涉及客户14户。 

      以上事实反映广州农商银行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六条第六款,《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二、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一是未按规定时限报告大额交易报告,涉及问题数439345笔,二是未按规定时限报告可疑交易报告,涉及问题数289份。三是未按规定要素、格式和填报要求报告大额交易报告,涉及问题数1601643笔。四是未按规定制定、评估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导致出现未预警应预警异常交易,涉及问题客户数5811户。五是未提交应上报的可疑交易,涉及问题客户数14户。六是未按规定以客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全面、完整、准确地采集各业务系统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导致反洗钱系统无法保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涉及1类问题。 

      以上事实说明广州农商银行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开展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三、与身份不明的客户发生交易。存在对公客户企业注销后广州农商银行通过账户年检或定期审核机制等情形应当发现而未发现,且仍发生主动交易的情形,共涉及对公客户3户。 

      以上事实说明广州农商银行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开展反洗钱工作。 

      鉴于广州农商银行上述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发生交易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对广州农商银行作出行政处罚: 

      一是对未按规定对高风险客户开展定期审核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叁拾贰万元人民币。 

      二是对未按规定开展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未及时对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且无合理理由的客户中止业务关系或采取其他限制措施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肆拾壹万元人民币。 

      三是对未按规定重新识别客户,未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情形开展重新识别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伍拾万元人民币。 

      四是对未按规定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识别措施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佰陆拾伍万元人民币。 

      五是对未按规定时限报告大额交易报告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拾万元人民币。 

      六是对未按规定时限报告可疑交易报告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拾致万元人民币。 

      七是对未按规定要素、格式和填报要求报告大额交易报告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叁拾肆万元人民币。 

      八是对未按规定制定、评估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导致出现未预警应预警异常交易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肆拾玖万元人民币。 

      九是对未提交应上报的可疑交易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拾万元人民币。 

      十是对未按规定以客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全面、完整、准确地采集各业务系统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叁拾万元人民币。 

      十一是对与身份不明的客户发生交易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以上合计,对广州农商银行处以罚款伍佰玖拾万元人民币。 

      以下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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